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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百四十章 法庭交锋

时值大雨,众人跋涉于泥泞之中,不辞辛苦,至此蓝华德方知韩明德占地之真相。随后双方磋商两日夜之久,终于达成协议(以下简称蓝华德合同)。合同规定,以学宫之西的天宁寺东南墙角为起点,向北作一长290英寸的直线,自线北端折而向西直至东墙的长方形区域,尽归府学;在靠近天宁寺墙东的之直线上,湖绅情让一条宽二十英尺之马路为公用,以便教会地产之东南门在迁移至靠经天宁寺东北角的地方后,能够出入方便。此次索回的土地比许鼎霖合同的二十亩之数还要多,先前“赠与”教会的一千两规元亦被索回,湖绅只需支付500鹰洋作为教会拆除建筑之补偿,并退还教会原先的400元地价。

刘安江等湖绅还认为该合同条款用语非常得体,显示出了双方的平等和善意,蓝、柏二人对此结果也甚为满意。

然而教会内部对此合同并未达成一致。许鼎霖合同谈判中韩明德尚且作为代表之一出席,而潜园谈判中,当初在湖州购地的三位当事人韩明德、潘慎文和衡特立(j.h.hendry)都未能参与。

韩明德认为:我乃是法人。教会越过我直接与湖绅议定合同,乃是不合法之事,违背了当事人的宗旨。而且,这个结果事实上将让湖州人认为我是不道德的,完全将湖州民教不和的责任完全指向了我我不能接受。

合同议定后,刘安江道:我们界限上构筑围墙,以防到时有口难辨,说不清楚。

可衡特立和韩明德坚决不同意。认为:这是不法之事。

湖州绅民异常愤怒,遂号召湖州府七县商民举行集会,抗议韩明德之悔约行为。

浙江巡抚增韫深恐集会酿出杀人、毁堂之举,因此极力向民众劝慰,表示已派官员与美国领事进行交涉。并对刘安江道:你乃是湖州绅民中具有影响力之人,理应劝慰民众,切莫轻举妄动,以免贻人口舌。

刘安江也对湖州民众再三劝慰,道:我们有的是时间,拖而不决,对他们毫无益处,闹出事来对大家不利。我们还是采取合法途径解决此案。经过仔细商议,湖绅决定将此案诉至新成立的美国驻华法院,时人称之为“美国按察署”。

1907年11月19日,湖绅公举刘安江、沈谱琴、张增熙、俞恒农四人为全权代表,聘请律师佑尼干,正式向美国驻华法院提交起诉状。

不同于1906年的杭州领事法庭起诉,此次诉讼湖绅是以浙江洋务局的名义提出的。《新朔望报》特地引用宪法学理论来解释:“按国法学,凡国家版图内置土地水面,未属于个人之所有者,或既为个人之所有后,而其所有主消灭者,即属国家之直辖。南监理会所占之地,既系公地与荒地,即我国家直接所有,应由我国家官吏出面控告。”

关于诉讼策略,佑尼干律师提议应当向法官申请调取契约文书,丈量土地,教会占地之事自显。浙江巡抚和洋务局王丰镐建议,应当以蓝华德合同为基点争取权利;因为合同是由湖绅出面所签订,若抛弃合同,或直接由官员出面,一切都得从零开始。时隔一年后的1908年10月22日,美国驻华法院终于开庭审理此案。原告方刘、张、沈、俞四人,作为湖州地方政府、湖州士绅、民众之代表,经浙江省巡抚授权认可,出席庭审,被告为美国南监理会中国委员会董事会成员潘慎文(a.p.parker)、韩明德(t.a.hearn)等六人。

双方庭审辩论的焦点主要有二,其一是韩明德占地之总数和未经税契土地之数量,其二是蓝华德合同的有效性。

原告方认为:韩明德总计圈占一百亩土地,其中五十亩属于归中国政府所有的公地或荒地,被告之获得前述土地并无合法契买行为;但被告不顾原告之警告,非法进入上述土地,拆除建筑,建造房屋。其二,原告方与南监理会代表蓝华德、柏乐文签订之合同,业经该会会督韦理生之批准,被告却拒绝执行。据此,原告要求被告遵守蓝华德合同,同时请求法院派人实地丈量土地,向被告调取地契,以保证审判之公平。

韩明德在庭审中承认:被告所占之地总数只有85亩,其中涉及到原告所称的中国政府的公地或荒地的,总数不过12亩,且经过地方官员两次公示出卖而合法获得。至于原告所称的未经契买的50余亩土地,韩明德称这部分争议土地事实上只有27亩。而且他坚持称,这些土地都是荒地,其上并无任何建筑物;在被告修建围墙前直至建成医院时的长时段内,从未有人向他提出过任何形式的抗议。韩明德强调,经过了合法之契买和中国官府之通告,按照中美条约和惯例,被告方获得了上述85亩土地之全部支配权。

关于蓝华德合同,韩明德认为原告在谈判时采取了欺诈和“恐吓”的手段,违背了当事人的自由意志。他称,原告以两块刻有铭文的石板来证明前述土地属于孔庙地产,欺骗了蓝、柏二人;原告还宣称,如果谈判失败,会引发湖州人民对教会的暴动(教案),这些都导致蓝、柏二人作出了错误的判断。被告律师林文德(e.p.allen)则称,韦理生会督之权威性和其对蓝、柏二人的授权性质值得商榷,因此该合同之效力存疑。庭审辩论到此告一段落,法官宣布休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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